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92知民初26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668号之二519房。
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
被告:新郑市花之谷百货商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华南城6A-1-501。
经营者:李琰。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新郑市花之谷百货商行(经营者李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