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93号 原告:苏州冉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横泾街道尧南路24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北京商专永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莉萍,北京商专润文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被告:深圳市百事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34号公汽公司单身公寓第7栋419-420(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刘舜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鹏,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市雅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青年路丰源大厦1002室。
法定代表人:程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昭洋,江苏众联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苏州冉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百事达建材有限公司、徐州市雅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20年4月27日,原告苏州冉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中的赔偿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同日,原告苏州冉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苏州冉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冉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冉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苏州冉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