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041号 原告:金华市隆发无纺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梅江镇外贸工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郁清,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雅宝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鳌江镇横河村(鞋业园区B区16)。
法定代表人:陆臣省。
原告金华市隆发无纺布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雅宝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20年4月27日,原告金华市隆发无纺布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中的赔偿金额变更为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同日,原告金华市隆发无纺布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金华市隆发无纺布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隆发无纺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华市隆发无纺布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金华市隆发无纺布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