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1014号 原告:联合利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33号。
法定代表人:ROHITJAWA,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和秦,北京万慧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学,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苑孟磊,男,汉族,1989年9月18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
被告:郜京超,男,汉族,1983年5月15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
原告联合利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苑孟磊、郜京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
原告联合利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联合利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联合利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联合利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