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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舸(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稳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6民终1185号
案件名称雷舸(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稳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雷舸(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稳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6民终11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雷舸(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BRADLEYWAYNEX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春华,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彬彬,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稳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

法定代表人: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厚轩,广东联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毕浩,广东联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雷舸(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舸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稳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稳丰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4民初99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雷舸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依法改判支持雷舸公司在一审中的全部诉讼请求;

2.稳丰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未对佛山市南海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南海市监局)查封的侵权产品数额进行认定,系事实认定不清。

雷舸公司在一审庭审之后提交了南海市监局出具的载明有稳丰公司侵权产品及数量的南工商委字[2019]8号委托鉴定书。

该证据属于影响案件判决的新证据,但一审法院未对该证据组织质证,亦未作为判赔依据,二审应参考被查封的侵权产品的可销售金额相应提高赔偿金额。

(二)一审判决确定稳丰公司民事责任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已被修订,一审判决法律适用错误,依法应当改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已于2019年被修正,法定赔偿额度提高至五百万。

为保护商标权人利益,加大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处罚力度,本案应依适用修改后的新法并提高判赔金额。

(三)本案案情复杂,取证艰难,雷舸公司主张的70000元律师费并未超过合理范围且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应由稳丰公司全额承担。

稳丰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一)雷舸公司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

一审判决作出时已参考稳丰公司1688店铺中可出售侵权产品数量,雷舸公司上诉主张增加的行政查处的侵权产品数量已包含在前述可出售侵权产品数量之中,雷舸公司的上诉属于重复计算。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

(三)一审对律师费等维权费用判赔金额过高,但稳丰公司服判。

雷舸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稳丰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雷舸公司第6444885号、第6444886号、第6444888号“REGO”商标的侵权产品;

二、判令稳丰公司立即销毁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且不得销售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三、判令稳丰公司赔偿雷舸公司经济损失2756100元;

四、判令稳丰公司赔偿雷舸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公证费、调查取证费、律师费7万元等合理费用共计73581.5元;

五、判令由稳丰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雷舸公司成立于2007年10月18日,系外国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国际工程控制有限责任公司(EngineeredControlsInternational,LLC.),经营范围包括阀门产品和零备件的批发、进出口等业务。

国际工程控制有限责任公司(EngineeredControlsInternational,LLC.)是在美国成立的公司,其在我国境内注册有多个商标:(1)第6444885号“REGO”注册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11年6月14日至2021年6月13日止,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压力调节器(机器部件)、液压开关门器(机器零件)、气动开关门器(机器零件);

(2)第6444886号“REGO”注册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15年4月7日至2025年4月6日止,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压缩空气管用金属配件、金属管道弯头、金属管道接头、金属管道配件、金属管道、金属管夹、管道的金属复式接头;

(3)第6444888号“REGO”注册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11年6月14日至2021年6月13日止,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包括阀(机器零件)、压力阀(机器部件)、液压阀、调压阀、压力调节器(机器部件)等。

2019年2月18日,国际工程控制有限责任公司(EngineeredControlsInternational,LLC.)出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书》,授权雷舸公司使用该公司持有的第6444885号、第6444886号、第6444888号“REGO”注册商标,许可类型为排他使用许可,许可使用期限为上述注册商标有效期内,许可地域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许可使用范围为上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同时明确授权雷舸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或委托他人以雷舸公司名义针对上述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采取提起诉讼等维权措施,且对雷舸公司在本授权书签发前作出的针对上述注册商标的维权行为予以追认。

2019年1月15日,在广东省广州市某粤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雷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某雲打开“www.1688.com”网站并登陆账户,在该网站上的“稳丰金属源头厂家”店铺(供应商:佛山市稳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内购买了名称为“稳压阀门天然气一级中压阀597/1584/1588液化气减压阀燃气调压器”产品三个(“1584VN4分”“1588MN1寸”“597FB2分”规格各一个),货品总金额为769.5元,实付款781.5元(含运费),付款成功后,生成了订单编号为327************139的订单一笔;

上述商品的详细信息中除载有产品照片外,还载有“佛山市稳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4月,是一家专业生产各类热工阀门,设计制造铝合金铸造零件及工业设备零配件铸造模具为一体的优秀企业。

……尤其是我公司开发制造的各种热工阀门,如比例阀、减压阀、放散阀、过滤器、天然气管道配件等,品质优良,高效稳定,……”等公司介绍及公司厂房照片。

2019年1月17日,在该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雷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某雲收取了快递编号为78336XXX的包裹一个并拆开上述包裹,该公证处工作人员对上述包裹内物品进行拍照、封存;

2019年1月18日,在该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雷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某雲打开“www.1688.com”网站并登陆账户,查看了订单编号为327************139的订单信息,显示该订单的物流信息与其收取的包裹快递信息一致。

2019年1月22日,广东省广州市某粤公证处对上述过程出具了(2019)粤广南粤第1277号、1282号、1283号公证书予以证明。

雷舸公司为此支出公证费2800元,为本案聘请律师支出70000元。

一审庭审中,雷舸公司提交了上述公证书所附的封存物品,当庭进行拆封,内有燃气减压阀三个(下称被控侵权产品),规格分别为“1584VN”“1588MN”“597FB”,被控侵权产品的标签及其产品上均标注了“REGO”商标标识。

雷舸公司认为,上述地方标注的“REGO”商标标识与第6444885号、第6444886号、第6444888号“REGO”注册商标相同,侵犯了雷舸公司商标权。

稳丰公司确认被控侵权产品是其生产、销售,对商标相同及其侵权事实无异议。

一审中,雷舸公司主张稳丰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756100元是依据雷舸公司的损失计算,具体是稳丰公司1688店铺三个型号侵权产品可出售数量(分别为“597FB”1174个、“1584VN”1382个、“1588MN”864个)及已出售数量(分别为“597FB”8个、“1584VN”50个、“1588MN”16个),乘以三个型号的销售单价(分别为“597FB”170元、“1584VN”280元、“1588MN”360元),得出稳丰公司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金额为918700元,依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乘以3倍计算出损失额27561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争议问题分析如下:关于雷舸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原告的问题。

雷舸公司是第6444885号、第6444886号、第6444888号“REGO”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被许可人,并且上述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在授权书中明确雷舸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就侵害上述注册商标的行为提起诉讼,故雷舸公司是本案适格原告。

关于稳丰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问题。

第6444885号、第6444886号、第6444888号“REGO”注册商标均处于注册有效期限内,上述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REGO”商标标识,与雷舸公司第6444885号、第6444886号、第6444888号“REGO”注册商标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构成商标相同,且被控侵权产品与雷舸公司上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同一种商品。

因此,稳丰公司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是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销售该产品的行为,已侵害了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稳丰公司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

雷舸公司据此要求稳丰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理由充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赔偿损失数额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雷舸公司主张以稳丰公司1688店铺三个型号侵权产品的可出售数量及已出售数量的总数乘以三个型号的销售单价,得出稳丰公司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金额,再依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乘以3倍计算出损失额为2756100元。

稳丰公司则主张其仅在1688平台销售侵权产品,且一年的销售额才34000元,故稳丰公司的获利应以34000元为上限。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即使稳丰公司1688店铺关于侵权产品的已出售数量及可出售数量是真实的,其总和乘以侵权产品单价得出的也只是侵权产品的销售金额,雷舸公司未举证证明侵权产品的利润率或雷舸公司注册商标商品的利润率,无法查明侵权获利或雷舸公司的侵权损失,故一审法院对雷舸公司主张的上述计算方法不予支持。

再次,1688平台展示的是各供应商的产品、公司介绍及联系方式等信息,买家除了线上交易外,还可根据线上的联系方式联系供应商进行线下交易,且后者情况在1688平台中较为常见。

因此,即使稳丰公司提交的阿里巴巴系统销售记录反映的销售金额是真实的,也不能以此作为认定赔偿额的依据。

故一审法院对稳丰公司主张的上述计算方法不予支持。

鉴于当事人对雷舸公司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稳丰公司因行为所获利益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等均未举证证实,难以确定,故综合考虑稳丰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期间、后果的情节,雷舸公司商标知名度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具体为:1.雷舸公司、稳丰公司属同行企业,稳丰公司故意假冒雷舸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侵权主观恶意大,稳丰公司在行业内经营时间较长,侵权产品型号多样,有一定侵权规模,侵权产品在1688平台有销售,侵权范围较广;

2.稳丰公司庭审中称“REGO”产品好卖所以才假冒,反映雷舸公司注册商标及其产品在行业内有一定知名度;

3.雷舸公司为本案调查取证支出购买侵权产品费用781.5元、公证费2800元,上述费用有相关证据及票据支持,数额在合理范围内,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雷舸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律师费的支出有相关委托代理合同、发票予以佐证,一审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诉讼请求等以及费用支出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考虑,对50000元范围内的律师费数额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酌定稳丰公司赔偿雷舸公司经济损失250000元及雷舸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含公证费、调查取证费、律师费)53581.5元。

雷舸公司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一、稳丰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雷舸公司第6444885号、第6444886号、第6444888号“REGO”商标权的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稳丰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雷舸公司经济损失250000元;

三、稳丰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雷舸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公证费、调查取证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合共53581.5元;

四、驳回雷舸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稳丰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72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18723元,由雷舸公司负担10362元,由稳丰公司负担8361元。

二审中,雷舸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南海市监局出具的南工商委字[2019]8号《鉴定委托书》一份及雷舸公司出具的《标注“REGO”侵权产品鉴定证明》一份,拟证明在一审庭审后,行政部门查处了稳丰公司的其他侵权产品,鉴定估值638160元,二审判决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予以考虑。

稳丰公司未提交新证据。

经查阅一审卷宗,雷舸公司在一审庭审后提交了前述鉴定委托书,稳丰公司对该证据已发表书面质证意见,但一审判决未对该证据进行认证及分析。

经质证,本院对雷舸公司在二审中提交的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

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2019年7月3日,南海市监局出具南工商委字[2019]8号《鉴定委托书》,委托雷舸公司对标注“REGO”字样的减压阀(型号为1584VN,170个;

型号为1588MN,200个)、标注“REGO”字样的减压阀上盖(1300个)进行鉴定。

2019年7月22日,雷舸公司向南海市监局出具《标注“REGO”侵权产品鉴定证明》,确认前述受委托鉴定产品均为侵犯“REGO”注册商标的产品以及雷舸公司从未授权稳丰公司加工、存运及销售带有“REGO”字样的产品。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为:1.一审判决稳丰公司向雷舸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50000元及合理费用53581.5元是否合法有据;

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存在错误。

关于争议焦点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雷舸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稳丰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无法确定,本案中亦无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可供参照,一审法院综合考虑稳丰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涉案商标知名度等因素,酌情判令稳丰公司向雷舸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5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

雷舸公司上诉主张,二审法院应在认定南海市监局查处的侵权产品数量的基础上,相应提高赔偿数额。

经查明,一审中雷舸公司的索赔依据是稳丰公司1688网店中可出售侵权产品数量及已出售侵权产品数量,雷舸公司在二审中提交的南海市监局查处的侵权产品的数量、型号均未超出前述网店中可出售侵权产品的数量、型号的范围。

本院认为,雷舸公司在未提交证据证明南海市监局查处的侵权产品系稳丰公司在前述可出售侵权产品之外另行生产的情况下,上诉主张增加赔偿数额,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合理开支问题。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本案案情、诉讼请求以及费用支出的必要性、合理性等因素,对50000元范围内的律师费予以支持,判令稳丰公司赔偿雷舸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53581.5元,较为合理,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

雷舸公司上诉主张,本案应当适用201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确定赔偿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本院认为,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在新商标法施行之前,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的相关规定。

雷舸公司的上诉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雷舸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723元,由上诉人雷舸(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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