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1民初28757号原告:DKH零售有限公司(DKHRETAILLIMITED),住所地Unit60,TheRunnings,Cheltenham,GloucestershireGL519NW,UnitedKingdom(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格洛斯特郡GL519NW,切尔滕纳姆,鲁宁,60单元)。
代表人:SimonCallander,该公司法律总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佳,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焕胜,男,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公民身份号码452************537。
原告DKH零售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焕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
原告DKH零售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DKH零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为212.5元,由原告DKH零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