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912号 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美里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王旭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兵,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栾城区新惠民超市,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窦妪村供销社一楼,经营者:王慧博。
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栾城区新惠民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