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398号 原告:上海耐上炯五金模具厂,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凤溪)凤星路1588号3幢-3。
投资人:周国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峥嵘、杨丹荔,上海沪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福永,男,1987年5月12日出生,侗族,住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
原告上海耐上炯五金模具厂与被告吴福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20年4月3日,原告上海耐上炯五金模具厂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中的赔偿金额变更为人民币6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同日,原告上海耐上炯五金模具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上海耐上炯五金模具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耐上炯五金模具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上海耐上炯五金模具厂负担。
原告上海耐上炯五金模具厂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