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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德兰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11执52号
案件名称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德兰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德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11执52号申请执行人: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5号东侧3号楼102室。

被执行人:刘德兰,女,1967年10月16日出生,住江苏省句容市。

申请执行人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德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1民初3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该判决判令:刘德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405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4元由刘德兰负担。

因被执行人刘德兰未能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20日、4月8日、4月13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工商、银行、网络银行、车辆等情况进行了调查。

经查询,被执行人刘德兰无可供执行财产。

2、2020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邮件因地址查无此人且电话无法联系被退回。

3、2020年4月14日,对被执行人位于句容市华阳镇水岸名家杉林园1幢106门市的经营场所进行调查。

发现该门店并非被执行人经营的华阳镇兰兰商店,而是一家名叫“无极限”保健品商店,经营者非被执行人刘德兰,现经营者自2017年9月开始在此门店经营,与被执行人不认识。

4、2020年4月14日,对被执行人位于句容市华阳镇南苑公寓1幢一单元501室的住所进行调查。

发现该房屋住户并非被执行人,房主亦不认识被执行人。

5、2020年4月14日,经向句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刘德兰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6、2020年4月29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刘德兰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已将执行情况、采取的措施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以上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调查回执、查询反馈表、现场调查照片、工作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案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应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德兰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苏11民初3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刘德兰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不受影响。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执行异议申请书副本。

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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