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0402执1250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元元副食品商店、刘爱凤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爱凤 至此,本院(2019)浙0402民初73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第(4)项的规定,本院执行的(2020)浙0402执1250号案件予以结案。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0402执1250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元元副食品商店、刘爱凤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爱凤 至此,本院(2019)浙0402民初73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第(4)项的规定,本院执行的(2020)浙0402执1250号案件予以结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