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913号之一原告:张善红,女,1990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江苏友诚(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德顺,男,1960年3月2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洪霞,江苏清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海华,男,1992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原告张善红与被告汪德顺、汪海华、江苏九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南通祥福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诉讼中,原告张善红申请撤回对江苏九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南通祥福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依法裁定予以准许,原告张善红与被告汪德顺、汪海华之间的纠纷继续审理。
2020年4月6日,原告张善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张善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善红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张善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