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4013号 原告:周中楠,男,汉族,1992年10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曲、陈哲,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大咖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城南路1369号11号楼409-1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欣,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志平,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浩、**,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中楠与被告嘉兴大咖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周中楠申请变更其第三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嘉兴大咖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并承担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周中楠于2020年4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中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中楠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中楠负担。
原告周中楠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