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1151号 原告: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旧镇镇秦溪村李仔园。
法定代表人:陈小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松清,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玉婷,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辛集市鹏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辛集市朝阳路北段时代豪庭小区4-03号门店二楼。
法定代表人:魏晓茜。
原告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辛集市鹏雨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
原告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