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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奇墨王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34号
案件名称广州奇墨王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奇墨王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最高法知民终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奇墨王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北村北街13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何成贵。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建中路7号1312房之三。

法定代表人:郑汉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婷,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福铨,男,195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婷,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奇墨王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9)粤73知民初7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于2020年3月23日提交书面申请,以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广州奇墨王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同意其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知民初72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共同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广州奇墨王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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