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6号 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延津县产业集聚区南区新长南线与通袁县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雷保宽。
被告:四川五谷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富加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黎昌云。
被告:三台县梓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金牛超市店,住所地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金牛大道。
负责人:姚书权。
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五谷源食品有限公司、三台县梓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金牛超市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