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民终15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襄阳市启昱华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枣阳市。
法定代表人:唐忠,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
法定代表人:王万虎,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皓,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慧,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一审被告:西安市新城区鑫发米业经销部,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经营者:吴永明,男,1967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XX镇XX村XX组。
上诉人襄阳市启昱华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仙桃市米业协会、一审原告西安市新城区鑫发米业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知民初1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不开庭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襄阳市启昱华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襄阳市启昱华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襄阳市启昱华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襄阳市启昱华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