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云01民初483号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文兵路120号A1-A6。
法定代表人:王永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丽,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曲靖开发区海燕超市,住所:曲靖开发区白牛农贸市场内。
经营者:吕海燕。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被告曲靖开发区海燕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其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曲靖开发区海燕超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由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