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04民初701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0,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佶,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楼区桂江建材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U11,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怀德南路268号10幢一楼113、115号。
经营者:陈桂江。
被告2:常州美吉特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1,住所地常州市怀德南路268号15号楼。
法定代表人:许祖杯。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钟楼区桂江建材商行、常州美吉特置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钟楼区桂江建材商行、常州美吉特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