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4999号之一 原告:索拉斯OLED有限公司(SolasOLEDLimited)。
住所地:爱尔兰都柏林16桑迪福德巴顿霍尔路4-5号(4-5ButtonHallRoad,Sandyford,Dublin16,Ireland)。
法定代表人:西兰•奥加拉(CiaranO’Gara),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风,北京万慧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号财富金融中心10层。
法定代表人:权桂贤,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冠斌,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媛媛,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陈江街道仲恺六路256号。
法定代表人:崔允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喜,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芳,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新世界百货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6号。
法定代表人:谢惠芳,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索拉斯OLED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武汉新世界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
原告索拉斯OLED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索拉斯OLED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索拉斯OLED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40元,减半收取计7170元,由索拉斯OLED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