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3民初7号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399。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晓,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妮,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鸡高新开发区李月娥移动通信服务厅,住所地宝鸡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391MA6XC0NC88。
经营者:李月娥,女,汉族,1966年XX月XX日生,住宝鸡市渭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建周,男,汉族,1963年3月29日生,住宝鸡市渭滨区,系李月娥之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建功,男,汉族,1972年9月15日生,住宝鸡市金台区,系舒建周之弟。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宝鸡高新开发区李月娥移动通信服务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