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9执26号 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平利县长安粮油工贸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利县长安粮油工贸有限公司拒绝履行保护商标权一案,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9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平利县长安粮油工贸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承担900元诉讼费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其支付本案诉讼费900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执行费为50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平利县长安粮油工贸有限公司主动向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履行了应承担的诉讼费义务,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进行了确认。
本院扣划了平利县长安粮油工贸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50元作为执行费。
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本次申请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平利县长安粮油工贸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