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知民初149号 原告:上海蓉开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芦潮港路1758号1幢A-8216室。
法定代表人:叶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琦,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烟台科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32号3号厂房243房间。
法定代表人:曲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张鹏,男,197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厉建炜,男,198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淑凝,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蓉开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科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张鹏、厉建炜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上海蓉开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蓉开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烟台科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张鹏、厉建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蓉开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