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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嘉顺烽数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6民初1016号
案件名称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嘉顺烽数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嘉顺烽数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306民初1016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

委托代理人余裕武,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洪森,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嘉顺烽数码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西乡社区真理街53-57号53-57单元501。

经营者朱创达。

上列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侵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518032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含差旅费、律师费、公证费等)共计40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宝安区嘉顺烽数码商行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享有的第1518032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宝安区嘉顺烽数码商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0000元;

三、驳回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负担400元,由被告负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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