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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开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冀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72号
案件名称唐山开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冀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唐山开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冀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开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唐山路南区增盛东街3号。

法定代表人:王学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然,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莉,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冀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唐山路北区北新西道99号。

法定代表人:林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然,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莉,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济州南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季卫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超,广东百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唐山开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开滦公司)、河北冀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泰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9日作出的(2019)内01民初57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开滦公司、冀东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鉴于本案两被告的住所地都在河北省唐山市,因此本案应由河北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基于管辖便利及效率原则,一审裁定也不妥当,本案应由有实际关联的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本案中,昌泰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泰兴市,开滦公司、冀东公司住所地均在河北省唐山市,涉案工程施工地点在呼伦贝尔市,而并非在呼和浩特市。

因此,原审法院与本案当事人的住所地及工程施工地均无关联性,不利于案件事实的审理。

从管辖便利及效率的角度来看,本案也应由与本案有实际关联的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即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专利侵权民事案件管辖权异议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中,昌泰公司向原审法院主张开滦公司、冀东公司侵害了其涉案专利权,并提供了初步证据,故开滦公司、冀东公司住所地以及侵权行为地有权管辖专利纠纷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均具有管辖权。

昌泰公司有权选择向任一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诉侵权行为地为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并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可以审理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的管辖法院,与该市具有管辖连结点的专利纠纷一审案件目前均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在昌泰公司已经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开滦公司、冀东公司关于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 理 审判员 原晓爽 审判员 傅 蕾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宾岳成 书记员谢思琳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72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朱理 审判员:原晓爽、傅蕾 法官助理:宾岳成 书记员:谢思琳 裁判日期 2020年4月1日 涉案专利 “一种全尾渣吹填裂膜丝机织土工模袋堆筑坝”实用新型专利 关键词 管辖;

实用新型;

侵权行为地;

被告住所地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开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冀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唐山开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冀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

法律问题 管辖权的确定 裁判观点 昌泰公司向原审法院主张开滦公司、冀东公司侵害了其涉案专利权,并提供了初步证据,故开滦公司、冀东公司住所地以及侵权行为地有权管辖专利纠纷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均具有管辖权。

昌泰公司有权选择向任一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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