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02号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塘厦镇科苑城田沙路6号龙迪产业园A栋一至六楼。
法定代表人:王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梦,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在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福强社区深南中路2070号电子科技大厦A座1207。
法定代表人:湛孟雄。
被告:湛孟雄,男,198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湘阴县。
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在渊科技有限公司、湛孟雄侵害发明专利权[ZL00802299.2、名称:伸缩装置和三脚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
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