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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林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52民初363号
案件名称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林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林正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52民初363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正,男,汉族,1993年5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揭西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惠玉,广东粤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正、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以其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寄送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晓炜审 判 员 黄志成审 判 员 洪如玉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法官助理 张柔凤书 记 员 罗士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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