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05刑初83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晓,男,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址广东省阳春市。
因本案于2019年8月3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辩护人江晓莹,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20]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晓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审查,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晓及其辩护人江晓莹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25日,被告人李晓明知其加工的印有“AHC”字样的爽肤水可能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在其经营的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xx的加工厂内,为涉案物品的包装盒进行打印生产日期的工序,后委托严守丽(另案处理)为上述物品进行后续的更换包装盒工序。
随后,严守丽在其经营的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xx二楼工厂内,为该爽肤水进行换盒加工。
完工后,严守丽工厂共计加工印有“AHC”字样的爽肤水2700瓶,并交付给李晓。
同月26日,被告人李晓再次委托严守丽对印有“AHC”的爽肤水、包装盒进行换瓶重装的加工工作,由严守丽在上述作案现场进行加工。
同月27日,公安机关在上述作案现场依法查获印有“AHC”的HYDRAB5型号爽肤水2500瓶、空瓶3100个、纸盒5000个。
经鉴定,被查获的2500瓶AHCHYDRAB5爽肤水是未经许可生产的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在2019年3月27日的被侵权产品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345000元。
2019年8月31日,被告人李晓被抓获到案。
本院查明事实与上述指控事实基本一致。
上述事实,有随案移送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李晓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案件审理中,被告人李晓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提交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晓无视国家法律,伙同同案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
惟被告人李晓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晓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主张被告人李晓构成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李晓从轻处罚的其他相关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李晓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晓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31日起至2022年8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被告人李晓的作案工具手机2部,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代为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