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27116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溶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裕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邵长华。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裕购贸易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田力烽人民陪审员 朱景光人民陪审员 潘立红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法官 助理 陶莉娜书 记 员 陶 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