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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武汉独影天幕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鄂01民初5072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武汉独影天幕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武汉独影天幕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5072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1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硕,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燕,湖北百思特(点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独影天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红旗村社区党群活动中心3楼梯西侧。

法定代表人:盛夏,该公司经理。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独影天幕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许继学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人民陪审员陈骏、人民陪审员张明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案诉状副本送达过程中,被告去向不明。

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发布送达公告,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资料、参诉手续及开庭传票。

公告期届满后,被告未到庭。

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开庭审理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燕到庭参加本案诉讼。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

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本案。

宣判前,原告于2020年1月15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本案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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