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982号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161号3201室。
法定代表人:李宁。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海鹏、陈剑伟,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锶蕴,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宗海,男,1999年9月1日出生,苗族,户籍地址湖南省武冈市,被告:夏江伟,男,200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武冈市,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兰宗海、夏江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并依法适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已预交受理费1225元,原告多缴纳的受理费12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