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民初313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673244367。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久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坛区西城九牧王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丹阳门北路**-3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13MA1T4N1U1B。
经营者:倪兴,男,1969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坛区西城九牧王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