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鲁小喜、河南省玉凤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104执154号
案件名称鲁小喜、河南省玉凤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鲁小喜;河南省玉凤实业有限公司;郑州市惠济区圆梦人生床垫店;林松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04执154号申请执行人:鲁小喜,女性,1967年04月01出生,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玉凤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原阳县产业集聚区金祥家具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岳国亮。

被执行人:郑州市惠济区圆梦人生床垫店,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家具城**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林松。

被执行人:林松,男性,1983年02月11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执行鲁小喜、河南省玉凤实业有限公司与郑州市惠济区圆梦人生床垫店、林松其他案由一案中,于2021年1月6日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写明应当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州市惠济区圆梦人生床垫店、林松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存款2065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