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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董长州、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皖16民初91号
案件名称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董长州、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董长州;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民初91号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7号街坊9(C)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33612960D。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海明,福建知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坚,福建知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长州,男,198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董长州、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董长州、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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