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2知民初20号原告:河南煜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人和路东、大学路西、航海路南、汉江路北12幢1单元8层810号。
法定代表人:王赵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东、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三门峡市湖滨区万良饭店。
住所地,湖滨区建设路中段(河南省三门峡市建设西路与陕源路交叉口向西约50米路南门头“老狼大盘鸡”)。
经营者:殷万良。
原告河南煜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三门峡市湖滨区万良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煜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煜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河南煜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