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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一站式百货店、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终6402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一站式百货店、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一站式百货店;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3民终64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一站式百货店,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公明综合市场一楼1230-1231铺。

经营者:薛海斌,男,汉族,1993年7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梦,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一站式百货店因与被上诉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98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上诉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原审诉讼请求:1、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一站式百货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有权商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一站式百货店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币种下同)5万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

3、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一站式百货店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判决结果:一、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一站式百货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第1209675号注册商标、第7874253号注册商标、第857424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二、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一站式百货店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8000元;

三、驳回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72元,由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一站式百货店负担378元。

上诉人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一站式百货店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赔偿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1000元作为补偿;

2、由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上诉理由详见上诉状)被上诉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上诉人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一站式百货店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二、一审判定的赔偿金额是否过高。

关于争议焦点一。

被上诉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系第1209675号注册商标、第7874253号注册商标、第8574244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侵害涉案商标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2018年12月3日厦门创想唯智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晋盛与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工作人员来到位于广东省××××市场附近的“一站式百货”店铺即上诉人的店铺购买了燃气灶一台,燃气灶上标注有“樱之雪花”字样,其中“之雪”二字较小。

公证人员对购买过程进行拍照,并对燃气灶进行签封,交由张晋盛保存。

上诉人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一站式百货店销售的燃气灶上使用的标识为商标性使用,其与被上诉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相近似,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造成混淆。

上诉人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一站式百货店主张有合法来源,但未提交合法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一站式百货店存在侵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侵权赔偿数额是否适当的问题。

由于被上诉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上诉人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一站式百货店侵权所遭受的损失及上诉人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一站式百货店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情况,一审法院综合考虑被上诉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商标的知名度、上诉人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一站式百货店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及被上诉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上诉人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一站式百货店赔偿被上诉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开支)18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一站式百货店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妥,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一站式百货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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