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6民初1485号之一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衡水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乐乐、江玉婉,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谷城县冷集贾老二粮油店,经营场所:湖北省谷城县冷集镇汉江村二组。
经营者:王丹,女,198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谷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毅,系王丹丈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宇光,湖北谷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葫芦娃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123号裕华万达广场商业综合体1单元2923。
法定代表人:贾淑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甲乙,男,1995年9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东路一道巷2号3单元12号。
被告:襄阳山林副食商行,经营场所: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牛首镇新合作食品城21栋1层35、36号。
经营者:刘长林,男,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谷城县冷集贾老二粮油店、石家庄葫芦娃食品有限公司、襄阳山林副食商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与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