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知民初37号 原告:莱州虎威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永安路街道府前西街766号紫麟大厦419室。
法定代表人:聂金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建云,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立集团瑞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经济开发区开发区大道2666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仁秋,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莱州虎威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瑞立集团瑞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莱州虎威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莱州虎威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莱州虎威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