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71号原告:阳利富,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石塘冲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奕峰、梁堃杰,均为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润亨源灯饰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灯都灯饰配件城L246。
经营者:苏壮坤,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原告阳利富与被告中山市古镇润亨源灯饰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
本案所涉的是名称为“吊灯(玻璃棒)”、专利号为ZL**************的外观设计专利。
诉讼过程中,原告阳利富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阳利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利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阳利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