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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六盘水新天鹰科技通信设备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黔01民初183号
案件名称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六盘水新天鹰科技通信设备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六盘水新天鹰科技通信设备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183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38216。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清凯,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立夫,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六盘水新天鹰科技通信设备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水西路3号3单元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MA6DLR7108。

法定代理人:蔡亚妹。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贵州胜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六盘水新天鹰科技通信设备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1月9日立案后,定于2020年4月21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原告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余清凯律师、实习律师任立夫以及被告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张佳律师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开庭前,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双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

撤回起诉既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也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剩余诉讼费予以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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