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09民初1392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峰,江苏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冰,江苏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江区松陵镇赛格市场业发五金机电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滨湖街道人民路180号1层D区811号。
经营者:江银美,女,1965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区松陵镇赛格市场业发五金机电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