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33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武义升特车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白洋街道经济开发区兰花路8号。
法定代表人:程恩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浙江专橙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恒,北京从真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东莞乔登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陈屋村。
法定代表人:黄杨彩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抚全,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永康市章元工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方岩镇派溪村。
法定代表人:程林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浙江专橙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武义升特车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东莞乔登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二审上诉人永康市章元工贸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浙知终字第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武义升特车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