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09民初1399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峰,江苏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冰,江苏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江区松陵镇大昭五金批发部,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松陵镇中山南路555号百强汽车商业广场25幢215。
经营者:张昭宇。
被告:苏州昭川精密模具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人民路180号1层D区63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中,该公司经理。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区松陵镇大昭五金批发部、苏州昭川精密模具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