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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化绍新钓鱼用品有限公司与某渔具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1302民初16515号
案件名称临沂化绍新钓鱼用品有限公司与某渔具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临沂化绍新钓鱼用品有限公司;某渔具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02民初16515号 原告:临沂化绍新钓鱼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安沂路园区。

法定代表人:何非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铭,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渔具厂,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长安街道办事处南大路长乐巷三胡同8号。

经营者:胥某,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

原告临沂化绍新钓鱼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渔具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临沂化绍新钓鱼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化绍新钓鱼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临沂化绍新钓鱼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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