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5123号 原告:临沂化绍新钓鱼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安沂路园区。
法定代表人:何非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王海铭,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渔具厂,住所地:河北省沧县,注册号:130921600153259。
经营者:李某,住河北省沧县。
原告临沂化绍新钓鱼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渔具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临沂化绍新钓鱼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化绍新钓鱼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