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初1691号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层。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被告:北京汤圆和它的小伙伴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1号楼A单元1010号。
法定代表人:童之磊。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汤圆和它的小伙伴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立案。
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600元,减半收取计41800元,由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