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507号原告:胡明花,住安徽省定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襄阳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崇姚,襄阳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构美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旁潘保祺、潘维宝、潘建海厂房1号车间。
法定代表人:胡某1。
原告胡明花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构美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明花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胡明花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