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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生亿创德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必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1民初246号
案件名称昆明生亿创德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必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昆明生亿创德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必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民初246号原告:昆明生亿创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

    法定代表人:张文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彦臻,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妍,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必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原告昆明生亿创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生亿创德公司)与被告西安必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昆明生亿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便携授粉器”(专利号:ZL20173048193.6)及实用新型专利权“一种可调流量的喷粉装置”(专利号:ZL201820581563.8)的喷粉装置;

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

3、向原告支付因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5万元;

4、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14日,张文海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为“便携授粉器”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并于2018年5月22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73048193.6,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认为“全部外观设计专利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2018年4月23日,张文海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为“一种可调流量的喷粉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并于2018年11月16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820581563.8。

后该专利权被申请无效宣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维持上述专利的全部权利要求有效。

上述专利权年费均按时缴纳,专利合法有效。

张文海以独占许可的方式授权原告使用前述两项专利权,原告生产的前述专利产品,在市场取得很好的反响,深受果农喜爱。

现原告发现被告生产、销售的“电动猕猴桃授粉机”的技术特征落入了原告实用新型专利权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其技术特征构成相同。

同时,该授粉机采用了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相同的外观设计。

综上,被告未经原告许可,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电动猕猴桃授粉机”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原告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及外观设计专利权,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中,本院向昆明生亿创德公司释明,本案所涉两项专利权纠纷无法在同一案件中处理。

但在限定时间内,昆明生亿创德公司未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不服本院作出的关于侵害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判决而提起上诉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而不服本院作出的关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由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由于本案涉及的两项专利权纠纷二审管辖的法院级别不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民事纠纷不宜在一个案件中审理,故对昆明生亿创德公司的起诉,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昆明生亿创德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3800元(昆明生亿创德公司已预交),全部退还昆明生亿创德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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