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黔03执222号申请执行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1430580XT。
法定代表人:高卫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南波,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邹斌斌(曾用名邹良俊),男,汉族,1993年8月17日出生,住仁怀市。
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3民初521号判决书,依法受理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邹斌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因被执行人邹斌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邹斌斌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
二、采取前款执行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该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