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416号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住所地仙桃市沔阳大道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91。
法定代表人:王万虎。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潇虎,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新梓蓝粮油批发行,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梅龙大道2号青湖农批市场一楼粮油区1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6J。
负责人:李婵英。
被告:宿迁市金丰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来龙镇经济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6D。
法定代表人:陈建民。
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与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新梓蓝粮油批发行、宿迁市金丰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将本案诉讼请求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本案受理费应为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人民币502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