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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米业协会与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新梓蓝粮油批发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416号
案件名称仙桃市米业协会与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新梓蓝粮油批发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仙桃市米业协会;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新梓蓝粮油批发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416号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住所地仙桃市沔阳大道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91。

法定代表人:王万虎。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潇虎,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新梓蓝粮油批发行,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梅龙大道2号青湖农批市场一楼粮油区1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6J。

负责人:李婵英。

被告:宿迁市金丰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来龙镇经济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6D。

法定代表人:陈建民。

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与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新梓蓝粮油批发行、宿迁市金丰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将本案诉讼请求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本案受理费应为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人民币5025元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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