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申197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ABBVIE公司(ABBVIEINC.)。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伊利诺伊州北芝加哥北沃基根路1号(1NorthWaukeganRoad,NorthChicago,Illinois,USA)。
法定代表人:乔安娜.科宾(JohannaCorbin),该公司助理秘书、知识产权及战略副总裁、副总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平,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琎,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珂,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蕾,该委员会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罗氏制药有限公司(F.Hoffmann-LaRocheAG)。
住所地:瑞士联邦巴塞尔(Basel,Switzerland)。
授权代表:迪尔克·哈尔比格(HalbigDirk),该公司副总经理。
授权代表:安东尼奥·纳托利(NatoliAntonio),该公司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柏楠,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珍,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ABBVIE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第三人罗氏制药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行终97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查明,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本院审查过程中,ABBVIE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ABBVIE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ABBVIE公司撤回再审申请。